借款人逾期未归,无财产可供执行
嘉兴律师事务所
2025-04-1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条,当债务人确实没有足够的财产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调取被执行人的不属于追究连带责任范围的财产份额。同时,如果债务人存在恶意逃废或转移财产的情况,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举报,要求对其进行惩戒,并将其纳入信用中国等失信名单。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自首、立功及减假释规定的解释(二)》第六条,如果债务人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还全部赃物,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条:当债务人确实没有足够的财产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调取被执行人的不属于追究连带责任范围的财产份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执行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债务人在此次执行程序中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法院应当依法作出证实债权关系的裁定或者调取其不属于追究连带责任范围的财产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自首、立功及减假释规定的解释(二)》第六条:犯罪分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反映其他人犯罪问题的,或者主动退还全部赃物、依法追缴到赃物的,可以从轻处罚;对于多次或者累计退还赃物,数额较大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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